案情簡介:
  A、B、C三人共同出資設立了D公司生產絕緣材料,由A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人共同努力壯大公司。公司成立一段時間後,A卻又向E公司投資併成為E公司大股東,隨後開始負責管理E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由於各種原因,一段時間後D公司難以繼續經營下去,股東B遂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並獲得准許,於是D公司成立了清算小組開始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B和C發現,A竟然在D公司存續期間,作為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即與他人共同開設經營同類型業務的E公司並且還擔任E公司的重要職務。D公司隨即委托B將A告上法庭,要求A將在E公司經營期間的所得收入都交D公司所有。
  本案經過兩級審理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B有權代表D公司提起訴訟,且A在E公司工作期間所獲分紅應當認定為A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得的收入,歸D公司所有,但A在E公司工作時獲取的工資等由於E公司未能舉證,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在創業過程中,對初創企業傷害非常大但又最為常見的情況,就是有些創始人“腳踏幾隻船”,抱有諸如“跟著你們合作不愉快不想一起做了”、“某某對公司根本沒什麼貢獻,我為什麼還要跟他一起共享成功成果”之類的想法,貌合神離地又另行創設新的公司,開展同類型的業務。由於很多行業競爭者眾多,且現在隱名股東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導致此種同業競爭的情況越發難以被察覺,即便被髮現,具體如何追索原初創企業的損失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本案存在兩個關鍵焦點——
  1.如果原企業因為這種“挖牆腳”的行為而導致解散註銷,誰來代表公司主張權利?對此,法院通常認為,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剝奪公司的生產經營權,只有在清算結束並辦理了工商註銷登記後,主體才歸於消滅,因此,公司是可以授權任何人包括原股東在內的人員來參加訴訟主張權利的。
  2.這種暗地裡拋棄原來的創業小伙伴們,偷偷開設新公司的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違背了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的忠實、勤勉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判令A必須將從新公司獲取的分紅全部賠付給原公司。
  律師建議:
  其實在本案中,被侵害的兩名股東即便獲得勝訴,實際上的損失也遠大於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因為在法律程序中,一切都是以證據為準,而實際在法律上的有效證據通常情況下都是不足以還原客觀事實原貌的。因此,可能實際很多潛在的或沒有留存證據證明的損失額就被白白放過了。所以,我們建議創始團隊在締結第一份綱領性文件,也就是發起人協議時,對這種違反同業競爭約定的行為直接約定一個相對合理的違約金數額,而不要將所有的希望都放在最後的法庭舉證上。
  (作者為北京華沛德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標題:創始人“腳踏幾隻船”怎麼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m54omysw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